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明起施行
記者今日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將于7月1日起實施。實施辦法明細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義務,對農用地、建設用地、工礦企業的污染防治和風險管控作了制度設計,并制定了管控措施。
湖南是“有色金屬之鄉”,又是“魚米之鄉”。長期以來的有色金屬采選、冶煉活動帶來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同時,因農藥化肥過度施用,農業面源污染也較為嚴重。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當前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
為切實改善全省土壤環境質量,進一步推進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確保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實施辦法著眼湖南土壤環境實際情況,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一些突出問題作出細化、補充性規定。
實施辦法細化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義務,要求其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并規定涉重金屬、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池、污水管網等污染防治設施,應當采取可視可監測的技術措施,防止污水滲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當水域受到污染后,水中部分污染物可通過沉淀或顆粒物吸附而蓄存在底泥中,為防止其成為二次污染源,實施辦法規定支持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內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環境質量狀況監測。
針對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礦采選、化工、火力發電、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煤炭開采、鉛酸蓄電池制造等企業以及固體廢物處理、污水處理、危險化學品倉儲、加油站等容易造成土壤污染的場所,實施辦法規定在其關停、搬遷或者關閉、封場時,土地使用權人也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此外,為加強對政府的監督,實施辦法還規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本轄區內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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